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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规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市场秩序,提高行业企业自身健康发展与社会的竞争力,督促行业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保证产品质量,充实我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从业者文明、道德、诚信的经营行为。根据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2014年10月31日,民政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全国工商联8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发展实际情况,对2006年12月制定的《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公约》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而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所称珠宝玉石首饰行业是指从事珠宝玉石首饰设计、加工、批发、零售、首饰包装,以及与珠宝玉石首饰有关的科研、教育、检测鉴定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的总称。
第三条  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规约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第四条  凡是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经营者应自觉遵守本规约,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企业商店应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自觉遵守本规约。树立诚信为消费者服务的理念,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提高全行业经济共同利益,为推进本行业自身建设,诚信经营理念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做贡献。
第五条  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作为本规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从业者要自觉遵守有关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与诚信服务规范的建设。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公平、公正、合法、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  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从业者要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任何方式和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从业者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制定的各项规定,自觉履行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自律义务:
    (1)自觉维护本行业的市场秩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告法》、《合同法》、《票据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不虚假打折、不低价倾销、不搞恶性价格竞争,严格遵守国家计委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3)不采用任何方式、在任何地方做有损于本行业形象的行为,并支持、配合当地政府行政部门的有关活动;
    (4)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认真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
    (5)加工生产的各个环节要提高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做到产(商)品质量与鉴定证书相符。凡是不合格的产品、产品质量与鉴定证书不相符的产品,保证做到不出工厂。
    (6)经销企业在购进商品时要严格把好商品的质量关,以及商品鉴定证书的质量关,不做假证书,杜绝流通、上市销售质量与证书不符的商品;
    (7)经销和加工企业在验证检测鉴定工作中自觉抵制假证书,并积极检举、揭发假证书制作者;在市场检查中如发现假证书,经销和加工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8)检测鉴定机构要加强业务、技术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责任心,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9)检测鉴定机构应以国家颁布的各项标准为依据做好检测鉴定工作,自觉抵制某些经销、加工企业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以提高产品质量等级的鉴定证书等手段招揽客户;在与生产、经销、加工企业签订检测鉴定合作协议时,不得有影响检测鉴定机构独立与公正性,以及对检测鉴定质量等级有任何不正当要求的条款;发现有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错误鉴定证书,检测鉴定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协会与经营者要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我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发展战略,对我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决策和可行性建议。
第十一条  对我省从事珠宝玉石首饰设计、加工、包装的经营者,开展具有中华民族特色与山西省地方特色的珠宝玉石首饰的创新款式和工艺,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开展企业与企业,省内与省外及国际合作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山西省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规约的执行
第十四条  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作为本规约的组织实施者,应按照民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8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设立行业监督指导办公室,组织有资质的质检队伍和义务监督员对行业内企事业单位及经营珠宝玉石首饰的企业商店遵守本规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进一步加强自律规约的执行与监督,对违反自律规约的,首先在行业内部进行纠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措施。或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向有关部门通报等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行业企业单位商店模范执行本规约的或在监督检查中没有发现任何问题的应予以在行业内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六条  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对自律规约的执行和监督情况接受行业经营者、社会群体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并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0351-4155191)。
第十七条  本规约视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调整修改。
第十八条  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对本规约拥有解释权。
第十九条  本规约经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2006年12月制定的《山西省珠宝玉石首饰行业自律公约》自行作废。
 
 
 2015年1月9日